男子郑某将赵某起诉至肥东县法院,要求其归还欠款,赵某则表示,欠款已经通过虚拟货币的形式归还对方,双方已没有债务纠纷。近日,合肥市中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。
(资料图)
欠账人:已通过虚拟货币还清欠款
因购车需要,赵某向郑某借款,郑某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某指定的账户转款14万元,赵某承诺于2022年6月5日偿还借款。
借款到期后,赵某陆续向郑某还款51000元,剩余89000元一直未偿还,郑某为此起诉至法院。
赵某则辩称,其已通过虚拟货币(USDT等)向郑某清偿了剩余借款,其已经将郑某出借的14万元借款全部偿还,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。郑某对此不予认可。
法院:虚拟货币清偿债务不算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规定,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具有法偿性,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。任何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背公序良俗的,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。
因此,赵某以虚拟货币清偿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,赵某辩称其已经以虚拟货币清偿了案涉债务,法院不予采信。因此,法院判决,赵某偿还郑某剩余借款89000元。
赵某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合肥中院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称,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。比特币、以太币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、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,不具有法偿性,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
(秦静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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