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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北京小客车指标引发了一串连环诉讼。成先生以38000元的价格买来一个车辆指标,随后以每年14000元的价格将指标出租。哪承想,因为指标原所有人欠债,登记在他名下、但实际属于他人的车辆被法院查扣并拍卖。买指标的钱和车辆购置款还能要回来吗?记者近日获悉,西城法院判决车辆指标所有人偿还购车款。
成先生购买这个车辆指标,也是为了解决债务问题。当时,张先生因为欠了成先生2万余元债务,便将自己的北京小客车指标所有权及使用权,以38000元的价格一次性卖给成先生,抵扣欠款。双方约定,该指标落户的任何车辆的所有权都归成先生所有。
几个月后,成先生与朋友闫先生签订《指标租赁协议》,将自己买来的车辆指标出租给闫先生使用,一年租金14000元。随后,闫先生用这个购车指标买了一辆越野车,登记在原所有人张先生名下。
车开了一年半,张先生因为欠了外债被法院判决偿还债主18万余元。张先生没有履行判决,法院便强制执行,查封了登记在他名下、但实际为闫先生所有的越野车。
车被查封,闫先生自然要找出租指标的成先生算账。经过协商二人达成协议,由成先生出资85000元把车收回。紧接着,成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打了场官司想中止执行,解除查封。法院判定成先生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,驳回了他的诉求。这辆越野车最终也被司法拍卖。
38000元买的指标没了,85000元收回的二手车也没了,成先生不甘心自认倒霉,先后两次将指标原所有人张先生起诉。第一次,他先以双方买卖北京小客车指标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,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无效,让张先生返还38000元转让费用。此案获得了法院支持。接着,他又要求张先生返还他收回车辆花费的85000元。
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,成先生向闫先生支付购车款,将车辆取回,随后车辆因张先生的个人债务到期未偿还而被法院依法扣押并拍卖。在成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《转让协议》已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,成先生所支付的购车款本身属于合法财产,应予保护。因此,法院判令张先生给付成先生购车款85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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